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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六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第十九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卫生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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