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定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讲座教授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已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须在公示结束之日后3个月内办理上岗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顺延3个月。到期不上岗者,视为放弃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资格。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22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6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高等学校可试行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年薪制,岗位津贴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津贴由省级教育事业专款安排。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其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中期及届满考核由教育厅与学校共同组织完成。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岗位津贴。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岗位津贴,并视情况撤销其“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教育厅将撤销其“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