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
6、已受聘教育部“长江学者”或其他省(市)特聘教授,聘期内不得再申报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
7、特聘教授候选人如为现职学校校级领导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推荐的同时征得候选人任职单位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或任职单位党委同意,如其聘任为特聘教授即免去其校级领导职务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候选人本人写出书面辞职保证书,申报学校在报送材料时对此要予以说明。
8、省内高校之间招聘特聘教授候选人,申报学校需经候选人所在学校同意,有关材料报送教育厅。
第十条 讲座教授选聘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已获准设置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学科中推荐候选人。每个岗位学科推荐候选人不超过两人。学校不得连续两次推荐同一岗位候选人。两次未通过特聘教授评审的人选不再申报。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通过新闻媒体、师生传承、学术交流、专家推荐等多种渠道招聘符合条件人选。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
第十四条 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教育厅研究确定特聘教授人选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报教育厅审核。教育厅根据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情况,审定学校聘任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