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20名左右,聘期五年;讲座教授10名,聘期三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获准设置岗位的学科设一个特聘教授岗位和一个讲座教授岗位。全省高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200个,讲座教授岗位100个。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属于流动岗位,五年一期。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中原经济区建设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开展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八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方向发展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3、面向中原经济区建设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省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九条 特聘教授选聘条件:
1、恪守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身体健康。
2、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