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定为75元/吨, 其中5%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城管委和市财政局应每两年对生态补偿费收取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补偿区每半年向市财政清缴一次生态补偿费。
第五条 补偿费征收和核拨
市城管委每半年将各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生态补偿费用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政府。各区财政应在当年的7月份及次年的1月份向市财政各清缴一次。由市财政局对各区清缴的生态补偿费进行专账独立核算。
受偿区应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送市城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受偿区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资金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费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受偿区职责
受偿区应做好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市政府可取消受偿区当年补偿资金额度,并收回当年已经拨付的补偿资金。
第八条 生态补偿费用途
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一)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整治;
(二)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
(四)区域工作协调、环保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费用。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对不按时缴纳补偿费的区,由市财政通过年终清算相应扣缴该区的有关资金。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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