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2〕16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建设,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要求,以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区为补偿区为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本市市辖区内适用,包括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萝岗、南沙八个行政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进入市属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受)偿以区一级政府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
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有关区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废管中心)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用的计算上报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征收和补偿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受益地区向受损地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