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菜谱、价目牌、商品标价签基本样式
菜谱封面:
菜谱封面的背面或扉页:
餐饮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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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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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了菜肴、面点、烟酒、饮料、水果等商品价格外,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的如厅(房)最低消费、茶水服务费、自带酒水、食品加收服务费等餐饮服务收费,均应在此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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