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12〕7号)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科技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13号),为促进我市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现将《广州市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广州市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商务部令2009 年第13号)等,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根据签订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