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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承办单位是指经市外经贸局审核批准并报商务部备案,具有接受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委托、代办代表机构申报手续资质的单位;我市具体承办单位以商务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与章程、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及房屋租赁协议等;
  (二)由该组织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注册登记证书(经公证、认证的副本原件);
  (三)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原件);
  (四)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如该组织法定代表人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组织理事会两名以上理事签署,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可由执行理事签署有关文件;
  (五)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由承办单位填写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原件)。
  第三十四条 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提前3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
  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提供的材料:
  (一)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二)该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的业务活动报告(原件);
  (三)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原件);
  (四)由该组织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注册登记证书(经公证、认证的副本原件);
  (五)该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六)由承办单位填写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原件)。
  第三十五条 代表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供的材料:
  (一)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变更驻在地址的申请书可由首席代表签署;
  (二)由承办单位填写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原件)。
  第三十六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在业务活动终止前60天提出注销申请,交回批准证书。
  代表机构申请注销须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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