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落款日期应与董事会决议日期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企业已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批准证书(副本二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原件);
(七)受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经公证、认证的副本原件);
(八)投资者承诺书(原件)。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受托方,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涉及登记事项的条款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审批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申请股权质押,应符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申请股权质押须提供的材料:
(一)股权质押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三)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落款日期应与董事会决议日期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五)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六)企业已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批准证书(副本二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验资报告(复印件);
(八)投资者承诺书(原件)。
企业应在获得审批部门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章 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在穗常驻代表机构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十二条 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延期、变更和注销在穗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通过承办单位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