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办理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原件);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
(四)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复印件);
(八)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
(九)分立后各公司的合同、章程(原件);
(十)分立后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在审批部门做出初步同意的批复后,还须提供的材料:
(一)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原件);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
(四)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须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落款日期应与董事会决议日期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企业已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批准证书(副本二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抵押(转让)合同(原件);
(七)投资者承诺书(原件)。
第四节 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内资企业所属行业为《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不得申请委托外国(地区)企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委托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经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须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