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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五)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原件);
  (七)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八)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九)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原件);
  (十)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一)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十二)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原件)。
  第二十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合并须提供的材料: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原件);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
  (三)各公司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复印件);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
  (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
  (十一)公司与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报送拟合并的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在审批部门做出初步同意的批复后,还须提供的材料:
  (一)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原件);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立须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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