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原合同、章程提供复印件,修改协议提供原件);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股权并购境内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境外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境外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四)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原件);
(十一)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十三)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原件)。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资产并购境内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一)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四)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或境外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