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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条 市外经贸局、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国家、省、市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外经贸局统筹处理。
  受委托单位对审批权限有争议或受委托单位未按照受委托范围行使审批权限的,由市外经贸局统筹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审批部门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九条 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通过政府网站或其它方式通知申请人。须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申请人接到批准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及原批准证书(原件)到审批部门换领。
  审批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 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决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章要求投资各方签署的文件,应先将签署人的姓名打印在文本上,再由签署人在打印的姓名旁边签名。签名样式应前后一致。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提前终止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外资企业设立须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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