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12〕6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规范我市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审批水平和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审批水平和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受委托单位”)受市外经贸局委托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使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和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包括以下四项: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提前终止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