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式样)
2.广州市医用材料价格表(式样)
3.广州市医疗服务价目表(式样)
4.门(急)诊或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式样)
附件1
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式样)
医疗单位:
编码
| 药品通
用名称
| 产地
| 剂型
| 规格
| 计价
单位
| 价 格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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