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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式样)

  2.广州市医用材料价格表(式样)

  3.广州市医疗服务价目表(式样)

  4.门(急)诊或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式样)

  附件1
  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式样)

  医疗单位:

编码

药品通

用名称

产地

剂型

规格

计价

单位

价 格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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