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较小、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种类较少的医疗单位,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其标示的医疗服务价格或药品价格项目数可根据实际确定。
第七条 《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医用材料价格表》和《医疗服务价目表》应在医疗单位门诊收费处或出院结算处的显著位置标示。二级以上医院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在显著位置设立电子触摸屏或电子荧屏,标示所有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医用材料价格,方便患者查询。
采取一种以上明码标价方式的,标示价格及其相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患者门(急)诊费用,应当通过打印或填写门(急)诊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形式于患者结束当日诊疗活动前交患者或其家属,能够在患者缴费前交患者或其家属的,应当在缴费前交患者或其家属。
第九条 医疗单位对患者住院期间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通过打印或填写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形式于次日交患者或其家属。也可设立电子查询机,输入患者每日发生的费用,让患者持住院卡查询详细的项目和费用。
门(急)诊或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必须载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应的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费用;药品和允许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费用(式样见附件4)。
第十条 患者在出院结账时,医疗单位应打印一份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给患者或其家属,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入院及出院日期、收费项目、总金额等。住院患者结算清单中的总费用要与其住院期间每日费用明细清单的汇总费用相符。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以文字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示内容,并保留调价前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做好明码标价记录,并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