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价〔2012〕81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评估修订后的《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和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单位是指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指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护理、手术、治疗等)。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单位为满足患者在医疗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患者或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等所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单位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医疗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医用材料价格表》和《医疗服务价目表》(式样见附件1、2、3)标价方式,分别标明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项目标示不能少于300种,《医疗服务价目表》项目标示不能少于20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