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七条 旅游业明码标价可采取价目表、价目牌、标价签、电子显示屏等标价方式。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

  第八条 旅游业明码标价统一使用经广州市物价局监制的《广州市旅行社服务价目表(牌)》和《广州市旅游景点门票价目表(牌)》(式样见附件1、2)。经营者可按监制的格式自行印制。

  第九条 旅游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以文字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可同时使用中、英(外)文明码标价。

  第十条 旅行社的价目表(牌)或电子显示屏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自助游”的要注明自理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游客与旅行社商定。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的,应当相应标明最低价和最高价的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 旅游景点门票价目表(牌)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景点名称、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优惠票的优惠对象和幅度、法定的免票对象、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第十二条 旅行社附设的购物中心、商场等应使用《商品标价签》(式样见附件3),一货一标、货签对位。标价签的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等,并标注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对旅游小商品市场中一些不易标齐标价签格式内容的商品,可使用只有价格、计价单位两项内容的小商品标价签,或者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标价签。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调整价格时,应及时更改标价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