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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价〔2012〕80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评估修订后的《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业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旅游经营活动是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及代办证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旅游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及代办证照等服务,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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