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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12〕3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早餐工程健康发展,改善民生,加快商贸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深入推进早餐经营发展,并将其列入2012年民生“十大实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做好2012年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郑州市2012年民生“十大实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郑政办〔2010〕75号)的要求,按照国家《早餐经营规范》(SB/T 10443-2007)行业标准,以服务民生、促进消费,引导早餐工程进店经营、升档升级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规划引导与企业建设相结合、促进发展与规范经营相结合原则,通过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早餐示范店,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早餐工程深化发展。
  二、建设目标
  2012年,全市将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在市内五区建设20家以上以经营早餐为主,兼营中餐、晚餐和其他食品为辅的早餐示范店。具体建设目标分解如下:
  二七区建成5家,金水区建成5家,管城回族区建成4家,中原区建成4家,惠济区建成2家。
  同时,鼓励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与早餐示范店建设,争取目标分解如下:
  郑东新区争取建成2家,郑州高新区争取建成1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争取建成1家。
  三、建设主体
  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以早餐龙头企业申办为主。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经企业申请、逐级申报,适当扩展到部分餐饮和食品企业。
  四、建设标准
  (一)早餐示范店应符合国家《早餐经营规范》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早餐工程和早餐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09〕42号)中《早餐经营门店规范化建设标准》。
  1.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
  2.按规定缴纳各类税费,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采取现场加工制作或统一配送的方式供应早餐,单体店营业面积(含厨房餐厅)80-120平方米,餐厅座位30个以上,日常经营花色品种4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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