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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三)个人自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会计人才,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或市财政局直接自荐,但不得多头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本市会计领军人才的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2012年上海市领军人才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附excel版本)。

  (二)《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五份(附word版本)。

  (三)推荐人选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附件证明材料一份。包括近年来发表的本人主要论文、论著(封面);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从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荣誉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附件证明材料采用A4纸张制作,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上述有关表式可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的“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专家工作”栏目中下载。

  五、时间安排

  (一)单位推荐。6月15日前,各相关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监督局申报。6月20日前,经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监督局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二)行业举荐。6月15日前,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由所在单位分别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申报。6月20日前,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三)个人自荐。6月15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会计人才,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或市财政局直接自荐。6月20日前,经相关单位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推荐人选。7月10日前,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遴选出会计领军人才的参选人员,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

  六、资助办法

  (一)本市对入选本市2012年培养计划的会计领军人才按《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有关规定实施项目资助服务。

  (二)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企事业会计领军人才,由其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三)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中介行业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市资产评估协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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