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严格对钢材、水泥、砌体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对没有出厂合格证明、进场抽样检验不合格、施工过程中检查不合格的,均不得使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质量检验。

  (四)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按照标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积极开展质量通病治理;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事中控制、旁站监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科学制定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认真落实监督计划,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检查、巡查等制度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及时纠正和查处质量安全问题。

  (五)严格质量竣工验收。要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标准、规范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开展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检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实行责任主体公示和标牌制度。工程施工期间,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七)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有关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制度,畅通民情民意反映渠道。要主动开展质量回访活动,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妥善处理质量纠纷和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