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力争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为质量过硬、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惠民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增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二、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提高项目规划设计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注重科学合理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设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要求。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通过优化规划、设计,为确保工程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二)严格工程招标投标。要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全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入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要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时要明确质量安全专项经费和合理工期,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随意压缩工期等。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