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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2〕3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规范个案批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对于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内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防止作出错误或不当的个案批复。

  二、明确个案批复办理主体。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作出个案批复。税务个案批复必须以省辖市级(含)以上地税机关的名义作出,县级地税机关不得作出个案批复。

  三、严格个案批复工作程序。

  (一)办公室统一登记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并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分发到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

  (二)主办个案批复的业务部门拟作出个案批复的,应将批复文本交督察内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并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它相关资料。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个案批复,办公室不予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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