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二十九)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取缔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坚决执行已经出台的针对小微企业的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年免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清理规范并从低核定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商检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治理行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鼓励各地争创全国收费最低,甚至是“零收费”的地区。省减负办要建立全省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九、加大融资促进力度
(三十)大力培育地方小型金融机构。争取新设一批由民间资本参股的小型金融机构。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做强做优、做精做专,加快发展一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积极推进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继续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融资比例,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小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小金融机构的定向支持。全省再贷款、再贴现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财政性资金存放要与地方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信贷业绩挂钩。
(三十一)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在机构设置、考核评价、风险容忍度、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充分发挥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专营机构的作用,下放经营权限,下移服务重点,重点加大对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大力推进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继续推动信用贷款试点工作,2012年试点不少于2000家。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适度放宽贷款展期期限和还贷、续贷方式限制。加强银行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平台等的合作,规范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网络融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