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二十四)加强企业信用服务。由政府组织开展示范性的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为社会性评价。大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依托省小微企业公共征信平台信息和其他渠道的信用信息,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市场交易、融资、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专项信用评价。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规范、市场认知度高的信用服务示范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开发适合我省小微企业实际的信用产品。
  (二十五)建立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对于信用纪录良好的企业,在项目申报、财政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利用省级小微企业公共征信平台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探索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纪录良好的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用贷款。强化专项信用监管,严厉查处企业各类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八、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二十六)加大各级财政的扶持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类涉及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时,要积极调动各市、县(市、区)和各类园区管委会配套资金的作用,形成全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应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用于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教育培训服务。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地区要依法加紧设立,已经设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规模。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
  (二十七)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