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小微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开展投资合作,在置换一般性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开展战略重组、生产经营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品牌等优势,提升发展水平。
五、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十三)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凡对本省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贴。各地政府可参照国家做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和高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创业。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设立主要投资于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母基金和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给予支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统一互联、流转顺畅的全省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对科技型和高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占基地入驻创业企业比重领先、成功培育企业领先的创业基地,可择优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进行重点扶持;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创新强省专项中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等省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建设100个创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应根据财力状况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支持。经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地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时要统筹考虑创业基地建设,盘活的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各类园区内的小微企业。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每孵化毕业一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年孵化毕业率达到30%以上的,可视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三年内的税收贡献,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专门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孵化培育。
(十五)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制定省、市、县(市、区)三级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专项补贴政策,通过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社会化服务。实行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服务外包、按实绩补贴或奖励。今后不再建设事业性质的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心,已经建设的要逐步向市场化、企业化运作过渡。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市场垄断,加快放开市场准入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下属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管办分离,属于非企业法人的,逐步转制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