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及时办理结题或申请鉴定,并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一式2份如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申请书。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结题报告。
3.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学术论文、专著首页、专利证书复印件、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1次,时间不能超过1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3.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结题验收项目的,追回已支付的研究经费,且项目组主要成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联合专项项目。
第五章 知识产权和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联合专项的研究成果产权由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享有。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相关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明确规定,确保联合专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使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有关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未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