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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联合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内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
  2.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及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有推动作用。
  3.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着眼于解决中医药临床与科研的关键问题,体现中医药研究的特色和优势。
  4.鼓励多学科联合申报。
  第十条 联合专项申请每年受理1次,每年与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同一时段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请1项联合专项,若承担的在研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已有2项者不得再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项目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资助经费以项目为单元进行预算和决算。专项管理办公室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根据立项拨款计划向各项目组所在的承担单位拨付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所在单位及专项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每年12月30日前各项目承担者须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进行支出。
  第十六条 联合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采用结题或鉴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必须注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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