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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3、制定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和计量工作计划。
  4、督促检查各项计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计量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账册和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对计量器具及时登记、申报,安排送检。
  6、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级专(兼)职计量员的培训与考核。
  7、接受政府计量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医疗机构科室、部门兼职计量员主要职责
  1、监督管理本科室、部门计量器具正确使用。
  2、定期协同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核对计量器具帐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帐、证、物相符。
  3、保证在用计量器具不漏检,不超期使用,确保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检率100%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量值不准应及时送修、送检,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做到无检定合格印证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使用。
  4、配合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工作,及时反映计量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

  (一)计量器具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报废流转制度
  1、医疗机构采购的计量器具(含进口计量器具和大型医疗计量仪器设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使用部门在了解计量产品质量状况和售后服务等信息的基础上,提出采购申请计划,专(兼)职计量员应对拟采购的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购买。
  2、采购的计量器具到货后,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说明书和有关资质证明等资料信息,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满足采购和使用要求,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3、计量器具领用出库后,单位专(兼)职计量员应及时办理建帐、建档等手续。
  4、凡是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在检定合格证周期内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
  5、凡是经审批报废的计量器具,使用部门须及时通知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办理计量器具销帐、处置等有关手续。
  6、已报废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加贴报废标识,统一处理,不得再次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计量器具应放置在规定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防磁、防尘等)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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