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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更新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更新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2012〕8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高耗能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更新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高耗能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更新补偿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渔业节能减排工作,转变渔业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渔业发展,降低渔业船舶能耗水平,鼓励高耗能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更新,提高渔业生产作业效率,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

  根据我省渔船实际状况,本办法先行对高能耗的木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实行淘汰补助。凡本省籍从事国内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的组织或个人,证书齐全有效,在2012年以后办理木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在拆解后拟上缴渔船功率指标或拟建造钢质或其他新型材质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二、补偿标准

  对淘汰高耗能木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根据所淘汰木质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上载明的主机功率,按300元/千瓦予以补偿。补偿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区)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补偿标准,以加大更新淘汰工作力度。

  三、操作程序

  1.渔船拆解。淘汰的木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在经渔业部门确认的渔船拆解点拆解。

  2.资金申请。淘汰的木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凭淘汰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限拟新建钢质或其他新型材质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下同)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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