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局、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济气发〔2012〕4号)
各县(市)区气象局、安监局,中央、省驻济有关单位,驻济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防御和减轻雷电造成的灾害,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现将2012年度防雷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增强防雷安全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组织机构,明确防雷安全负责人,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增加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雷击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防雷装置检测和图审验收等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防雷安全装置定期检测属国家强检项目,防雷安全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及时向防雷安全装置检测机构申报年度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禁不具备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安全装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三、做好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为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安全管理,最大程度地规避雷击风险,确保公共安全,对各类易燃易爆危化建设项目、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已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要开展科学、规范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要依托雷电探测系统及其他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对相关的雷电数据、灾害分布、历史状况及地理位置、物理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和综合评估,为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提供科学依据,做到事前评估与事后审验相结合,充分发挥雷击风险评估在防雷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四、齐抓共管,广泛宣传,不断提高防雷减灾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