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公治〔2012〕32号)
各分、县(市)局:
现将《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公安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开锁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公发[2006]164号)、《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关于加强开锁业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公发[2010]4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开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含有锁具开启(含机动车锁、保险柜锁、门锁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服务内容的行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开锁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开锁经营活动,除应当依法具备经营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合法、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三)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必要的图像、身份证件采集及上传设备。
(四)其它应当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
第五条 开锁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县(市)、区公安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审验退回,复印件及其它材料留存二份)。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简历、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锁具修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