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协作,抓好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区县(自治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确定灾(险)情级别,调集应急队伍,准备救援物资,组织群众撤离,实施交通管制,协调部门关系,上报相关信息;制定应急处置的监测、勘查工作及资金计划,审定应急处置过渡性工程措施,并按照工程定额、难度及实际工程量确定资金。应急勘查、监测和工程治理任务的承担单位,原则上由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单位中确定。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机构、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依托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和技术支撑单位,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应急、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做好统筹协调、灾害救助、治安维护、交通管制、救治防疫、气象预报等保障工作;相应的资金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方案后,30日内下达资金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
(三)强化监管,加强执法。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联动,共同抓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管。按照《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穿到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建设全过程。按照渝委办〔2007〕77号文件要求,建设、市政、交通、铁路、水利、移民、工业经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分别抓好工程建设、市政设施、交通干线、铁路沿线、水利设施、水利枢纽、工业生产和矿山开采等领域的监管,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当工程建设活动立即责令停止,对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穿越中梁山、歌乐山、南山、缙云山等山脉隧道施工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进行水文地质调查,选取可能受影响的群众代表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要督促做好各种防灾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向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按总投资的5%收取,且不低于2000万元。对矿山开采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
(四)加大宣传,加强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计划,分层次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加大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力度,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等主题日活动,以广播、电视、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地质灾害防灾避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分期分批对群测群防员、防灾责任人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地质灾害识别和防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