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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办〔201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的原则,满足我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全面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我厅根据卫生部《“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当前我省康复医疗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康复医疗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疾病、损伤导致的躯体功能与结构障碍、个体活动,以及参与能力受限的患者为服务对象,以提高伤、病、残人士的生存质量和重返社会为专业特征。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可以避免残疾发生或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康复医疗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与效益。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为适应我省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康复医学事业发展的新要求,逐步构建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康复医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当前我省康复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为指导,以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加强康复医学能力建设,将康复医学发展和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总体目标,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同步推进、统筹考虑,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功能,满足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家庭和社会疾病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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