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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国税部门征管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申报问题

  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制度。

  1.三级机构年度终了必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三级机构,三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二级机构。上述表格填报口径按照填表说明中的口径填写,其中主表仅需填列前21行,附表三只填写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不计算收入与成本。

  2.二级机构必须汇总三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附下级机构和本级的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总机构。填写内容同上。

  3.总机构必须在汇总下一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

  4.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总机构应将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分发给分支机构,报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关于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问题

  1.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即分支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中第一行。

  计入分支机构收入形成损失后,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由总机构据此计算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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