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案件,严肃行业纪律。严肃查处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办案的警示作用。注意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监察处)
8.大力加强正面典型宣传,营造尊重医务人员、关爱患者的良好氛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投身医改的积极性。(监察处)
9.继续强化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工作,保证“依法行医、规范执业”的良好秩序,着重提高防范意识与工作水平。
继续严肃查处涉及医疗安全、医疗质量的违法行为,将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与不足,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并作为重点监督持续改进的内容,不断提高防范意识与工作水平,做到“事前有研判、整改有督导、事后有反馈”。
继续做好采供血的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职责的监督执法工作。(法监处)
10. 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管理制度,在采购、登记、保管、发放、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确保医技人员持证上岗,对违规配置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药械处)
11.各医疗机构应按照《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0]104号)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0〕11号)要求,做好本单位药品采购、供应、结算等工作。(药械处)
12.坚持思想引领,坚定团员青年理想信念。结合行业特色,践行“北京精神”。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行业文明规范,增强团员青年的奉献意识和服务能力,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