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原则上分为委托、合作、自主编制三种类型管理。根据县政府审核确定的规划编制方式,需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编制单位,并将合同副本报县发改局备案;确需定向委托的,由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向县发改局书面提出定向委托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实行定向委托(特别重大的规划,经县发改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再定向委托),并将合同副本报县发改局备案。
委托编制的县级规划经费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合作编制的规划经费实行财政定额补助,自主编制的规划经费实行以奖代补。
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拨付程序
1.委托类、合作编制类规划
(1)规划委托后,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编制计划预拨规划责任单位20%的规划经费;(2)按照《规划综合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完成规划审查、审批后,并及时向县发改局提供规划文本、规划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县财政局将确定的规划经费余款及时拨付到位。
2.自主编制类规划
(1)按《规划综合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组织审查、审批后,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以奖代补资金申请;(2)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发改局、审计局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建议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将确定的以奖代补资金拨付规划编制责任单位;(3)以奖代补资金最高限额为8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的50%用于规划编制经费,50%可用于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奖励相关编制人员。
3.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自行委托编制、自主编制及未按《规划综合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组织审查并审批发布的,原则上县财政局不予安排规划经费。
4.县发改局要建立规划编制信息数据库,加强对规划编制管理。对不执行规划编制计划的单位,县财政局停拨规划经费。
第七条 其他规划经费拨付程序
其他规划经费具体包括规划实施、评估及县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涉及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资金。
县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经费申请,经县政府审议同意后,县财政局及时拨付。
第八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