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规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规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规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强化规划实施效应,提升规划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县级规划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划综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规划经费是指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实施、评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认真履行规划综合管理部门职责,每年11月底前,各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负责提出下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及编制资金需求(每年6月底前,可追加当年规划编制计划),县发改局统一受理,并召集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每年1月、7月)。衔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规划经费的拨付。
第四条 规划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并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划(包括发展类规划、建设类规划、国土空间类规划等),具体包括规划前期调研费、咨询费、评审费、培训考察费、宣传费、专家聘请费、委托编制费、奖励费、印刷费、规划评估等相关费用;
县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根据各自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发展类、建设类、国土空间类规划的业务培训考察费用及日常规划工作经费。
第五条 规划编制与规划经费使用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编制、竞争择优、专款专用。
规划编制实行分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部门分别为规划编制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研究、编制和经费筹措等相关工作。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街道)规划、村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类规划的协调、衔接,承担五年规划纲要等重点发展类规划的编制。建设局负责空间类各专项规划、局部规划的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