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区县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区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以及我省“21条”规定等要求,深入贯彻《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各区县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市农机局。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补贴资金结算等方面,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积极履行职责。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及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指定产品经销商,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抽查核实、督导检查等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