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调整外商开设店铺等二项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和上级商务机关的职责分工,现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审核和内资直销业服务网点管理职能调整如下:
一、下放部分外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审核职能
(一)将5000平方米以下外资商业企业开设中小型店铺审核职能下放到县(市)区商务局。5000平方米以上的外资商业企业开设大型店铺仍由市商务局审核。
(二)简化申报资料,外资商业企业开设中小型店铺应报送的文件:
1、申请书;
2、合同或章程;
3、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5、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6、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但要重点审核拟开设的店铺是否为商业用房。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三)办理程序:
县(市)区商务局受理申请后,依据《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就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进行审核。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的,出具说明文件。
说明文件主报河北省商务厅,同时以电子邮件抄报石家庄市商务局。
县(市)区商务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可直接上报省商务厅或交给申请人。
二、调整内资直销业服务网点管理处室
根据上级商务部门处室职能设置,将内资直销业服务网点管理职能由市场办管理调整为市整规办管理。内资直销业服务网点方案的认可和核查工作,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0号)等法规管理。
以上二项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