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
(五)学校应当按照《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六)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要求,将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作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管理,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通过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建立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等方式,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每年提高5%。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改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并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各级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农村改厕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农村改厕工作。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有自然村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厕所应当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建造或者改造。
农村新建住房的卫生户厕应当与住房同时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无乱贴乱画、乱搭挂;
(四)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养家禽、牲畜;
(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堆乱放,砖、瓦、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六)道路硬底化,无土堆、粪堆以及污水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