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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行农村环境卫生城市化管理,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经费投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农村改水改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和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等工作以及星级卫生街道、爱国卫生模范单位、无吸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等创建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级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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