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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一)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1.及时了解本辖区妇女怀孕情况,督促孕妇早建卡、建册,早检查、早保健。并做到底数清楚。
  2.督促孕妇尤其是高危孕妇按时做产前检查及产前筛查、诊断。
  3.做好产后访视工作,保证产妇安全、健康。
  4.按时参加乡级例会。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及早掌握辖区内的孕妇情况,指导孕妇及时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建立“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作好登记。
  2.做好高危孕产妇筛查和专案管理,及时正确填写“高危孕产妇管理卡”,并督促应转诊高危孕产妇到上级医院检查及分娩。
  3.督促村妇幼人员并协助其进行产后访视。收集“孕产妇保健手册”,统计分析资料,定期上报卫生统计报表。定期组织村妇幼人员例会并按时参加辖区召开的工作例会。
  4.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三)依法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开展产前检查和健康教育服务,直至分娩。接受基层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并做好追踪、随访、登记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发现孕妇无“孕产妇保健手册”,应及时指导孕妇去所辖地妇幼保健机构建卡建册。在产妇分娩后及时完整地填写“分娩记录单”。产妇出院时“孕产妇保健手册”交产妇家属带回休养地,落实产后访视。
  2.按规定进行产时信息的录入、传输及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3.服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指导,依法上报各类卫生统计及监测个案、报表。
  4.开展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发现死亡应在24小时内上报所辖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并配合做好死亡调查工作,提供死亡病历复印件。
  5.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染病孕产妇统一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母婴阻断定点医院进行系统干预和母婴阻断。
  (四)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为辖区内孕妇建“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建立孕妇健康档案。
  负责辖区内围产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以及妇幼卫生各项监测和统计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提供孕产妇死亡评审所需的个案资料。按要求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工作。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区影响母婴健康的危险因素,并开展相关的调查,提出干预措施。
  (五)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全市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制定,并对各县(市)区孕产期保健工作和产科质量进行督导、监测、评估、质控。组织开展与孕产保健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知识更新。负责全地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对危害母婴健康的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国家和省级项目及监测工作。具体实施全市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病例的个案调查及死因评审工作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
  1.制订全市孕产妇保健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订和发布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3.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
  4、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2:
石家庄市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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