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褥期保健
1、产妇住院期间保健:
(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
(2)加强对孕产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3)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
(4)做好婴儿喂养及营养指导,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孕指导。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并发症者,应当转交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管理。
2、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分娩后24小时内、72小时常规进行新生儿高危评分;
(4)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当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5)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6)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当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
在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儿应按规定上报各类监测报表和个案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死因评审。
(七)产后访视
产妇出院后三天内,其休养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妇幼医生应上门进行产后访视,同时进行一次新生儿访视。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当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预防接种等保健指导。
(八)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产妇及婴儿应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42天健康检查,产妇酌情进行血常规等检查,测量血压,评价产妇康复、营养状况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与避孕知情选择指定;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结案。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
(3)对孕产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应当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
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当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
(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导。
三、管理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