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B超检查确定妊娠及胎儿大小;
3、辅助检查;进行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五项、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心电图、妇产科B超。
4、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合并症者及时处理,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感染等。
(四)孕中期(妊娠13-27+6周)和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保健
1. 按“孕产妇保健手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
2. 开展孕期营养、心理等卫生指导,母乳喂养知识、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宣教。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孕妇自我监测胎动;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识别及预防;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有口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妊娠36周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临产前的准备与临产症状的识别,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
3.筛查危险因素。产前检查时应注意筛查高危妊娠因素,进行高危评分,判断其对母婴健康的危害程度;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应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册上作特殊标记,定期追访;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实施高危孕产妇管理。高危孕妇均应在县或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及分娩,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当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病情资料。实施计划分娩,确保母婴平安。
4.筛查胎儿畸形,妊娠14-20+6周知情进行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1)35周岁以上高龄孕妇;
(2)羊水过多或过少者;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的;
(4)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疑畸形的;
(5)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严重缺陷婴儿的。
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诊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5、产前检查复诊要求: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如孕32周后询问胎动计数),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宫高、腹围、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常规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化验一次,必要时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
(五)分娩期保健
严格执行接产规范制度,认真观察产程,正确处理分娩,提高接产质量,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程监护。重点抓好“五防”、“一加强”:
防滞产:全面了解产妇情况,细致观察产程,推广使用产程图。
防感染:严格执行产房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防产伤:严格掌握各产程处理常规及剖宫产指征。规范实施助产技术,正确处理难产。
防出血:规范处理各产程,严密观察产妇情况,做好产后出血的防治。
防窒息:密切监护胎儿,防治胎儿窘迫,每次助产均需有1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处理好新生儿第一次呼吸,加强出生时保暖工作。
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监护与管理,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必要时及时会诊或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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