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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原石卫妇字〔2009〕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石家庄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2、《石家庄市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附件1:
  石家庄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一、孕产期系统管理流程
  (一)孕早期(12周内):建立“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一次系统的产前检查和高危筛查。
  (二)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4-18周开始,孕28周前每月检查一次,孕 28-36周每2周一次,孕36周后每周检查一次。整个孕期产前检查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三)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产后42天母婴到妇幼保健机构全面体检。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
  二、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期保健
  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免费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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