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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九条 助产机构应为孕产妇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和助产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母乳喂养;为新生儿提供预防接种;根据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并在知情告知书上签字;服务情况及时、准确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石家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中。
  第十条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等传染病孕产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产前保健、分娩服务,预防母婴传播。
  第十一条 助产机构凭《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分娩记录和父母有效身份证件,为在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孕产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科应在其出院三天内入户收取《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产后访视,同时办理《儿童保健手册》,并按照《石家庄市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二)要求,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的妇幼医生负责对产妇及新生儿进行产后访视,并指导其于产后42天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母子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知识宣教和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第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时,须到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产前诊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组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及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参照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免费项目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项目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和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和6岁内儿童定期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筛查诊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保健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河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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