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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卫妇字〔2012〕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有效推进我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实施系统保健。
  第三条 保健服务对象:
  (一)婚前保健:保健对象为辖区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二)孕前保健:保健对象为辖区内准备生育的男女双方。
  (三)孕产妇保健:保健对象为孕早期至产后42天的孕产妇。
  (四)儿童保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享受同等服务。
  第四条 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保健: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婚前医学检查。
  (二)孕前保健: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指导、健康状况检查。
  (三)孕产妇保健:孕期健康教育与咨询、产前咨询、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高危孕产妇筛查、监护及管理、产时保健、产后访视、产褥期保健、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四)儿童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缺陷儿童诊断、治疗和监测,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和体格发育评价,缺铁性贫血监测,佝偻病防治,五官保健,智力发育检查,喂养指导,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高危儿管理,体弱儿管理,传染性疾病产妇分娩婴幼儿的管理与追踪。
  第五条 辖区内孕妇应在孕12周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首次系统的产前检查和高危筛查, 建立孕妇健康档案和高危妊娠管理档案。
  第六条 医疗单位在为孕妇进行初次孕情检查时,要指导孕妇到妇幼保健机构建卡建册、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和高危筛查。
  第七条 孕妇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后,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选择到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资质的助产机构,按照《石家庄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一)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第八条 鼓励孕妇在孕14-20+6周进行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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